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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1號聲 請 人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卷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強公司)所推「京都大觀」建案的下游承作包商,天強公司以「與原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系爭房產爭訟刻由法院繫屬審理中」為由,表示無力支付聲請人工程款,是上開案件關係其工程款受償權益,有了解箇中緣由預作後續處理參酌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天強公司債權人之事實,固據提出電子郵件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00、6895號支付命令等影本為證。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卷宗,係原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天強公司、天郁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不動產買賣契約涉訟,聲請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與爭訟標的法律關係並無直接利害關係,聲請人之債權亦不因本訴終局判決結果受有影響,核與該件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前開支付命令,亦不足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另經本院詢之本訴當事人之意見,均認聲請人與本訴間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或以卷宗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公司其他投資合約、借款合約、票據及貸款合約、還款資訊、核貨價金等重大財務資訊,而屬營業秘密,不同意聲請人閱覽等語。是以,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