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魏哲偉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26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參照)。次按,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9條定有明文。是如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執行程序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參加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267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9,576股,下稱系爭股票)之公開拍賣,另位應買人未依公告事項八、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只帶現金,聲請人當場聲明異議,無結果,該公開拍賣未依公告事項為準,使聲請人權益受損,司法事務官球員兼裁判,爰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933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926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公告於107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就系爭股票進行再行拍賣程序,聲請人以出價270,000元拍定,是系爭執行事件業已於該日執行拍賣完畢而告終結,有拍賣動產筆錄(成立)可稽,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執字第926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核對無誤,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即不得聲請系爭執行事件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依該條第2條規定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之人員,並未包括司法事務官在內,故本件自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石珉千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