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王進祥
陳信鋼聲 請 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力誠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朱書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林凱若、許慧芳間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四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重訴字654號撤銷信託等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林玉霜當庭陳稱:聲請人與林姓家族簽立協議書與合建契約時,訴外人林耀德騙原告可以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之舊法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訴外人是給原告一個夢等語,事涉聲請人與相對人於簽立協議書與合建契約時,雙方之真意是否包含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之新法申請土地變更編定此一重要事項,進而影響協議書與合建契約是否因不可歸責於雙方致給付不能而解消之情形,攸關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4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