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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親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29號原 告 黃偉杰

黃偉華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金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複 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被 告 黃美玲

施素蓮黃齡慧黃齡嬌黃齡慶黃獲文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明。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新臺幣1,500萬元(出售臺北市○○區○○段○○段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所得價金) 新臺幣1,500萬元(出售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所得價金)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裁判日期: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