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抗 告 人即 相 對人 李淑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金地間因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