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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川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儒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曾幸文

王麒翔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410號請求確認不動產信託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6,0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