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 告 劉德宗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被 告 劉淑娟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被 告 林金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