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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3號上 訴 人 劉淑娟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被 上訴人 劉德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