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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號上訴 人 即被 告 吳清璇即台北市私立景興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被上訴人即原 告 景美金棧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劉竹英人被上訴人即原 告 蔡英姝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48號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6736【原判決主文附圖所示丁部分價額核定為165萬元;另原判決主文附圖所示丙部分價額核定為3萬6736元(計算式:50萬6000元/坪x0.0726坪≒3萬67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卷一第211 頁反面、卷二第233 頁】。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 萬6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