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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振中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義中

吳美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日期: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