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7號上 訴 人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德天下B 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