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3號原 告 程寶玉被 告 林麗容
潘美樺潘怡碩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要保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9,766元(詳如附件保單解約金欄所示金額之總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