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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信佑

陳雅萍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0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