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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楓葉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智明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日期: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