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東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慎被上訴人即原 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桂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請求請求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參原審卷第8頁系爭車輛之交易價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