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 告 王迦陵被 告 謝昭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0 萬元(計算式:2,400,000 +5,000,000=7,4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