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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 告 王迦陵被 告 謝昭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7 年

3 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