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2號原 告 黃適欽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已於107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