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4號上 訴 人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法定代理人 劉玉峯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被 上訴人 林澤浩
戴國恩詹敏捷洪偉彥陳俊義游昌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倘上訴人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