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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1號上 訴 人 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鐘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聲明上訴狀亦無繕本,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