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3號上 訴 人 許琦紳(原名許思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凝佳、追加被上訴人徐保國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83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1,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