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6號原 告 何明亮訴訟代理人 何村澤被 告 謝蕙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乙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