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6號原 告 許英明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被 告 國家安全局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張蓉崗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位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