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旅拓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衍濱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晉睿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各1 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2 紙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