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國樹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8 年5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