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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82號原 告 游素卿訴訟代理人 程一勤被 告 洪慧津

楊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除撤回部分之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柒元由原告負擔外,餘由被告洪慧津負擔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被告楊立負擔新臺幣伍仟柒佰零捌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是本院就此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以黃卓生、洪慧津、楊立為被告(本院106年度店司調字第377號卷第2頁),嗣於民國107年4月9日撤回對黃卓生之起訴(本院卷第34頁),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82年1月19日向訴外人黃玉傳購買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於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後發現系爭土地上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予被告未塗銷,經向黃玉傳洽詢後,黃玉傳承諾原告負責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然事隔多年,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仍未塗銷。而系爭土地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該債權之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該抵押權業已消滅,爰依民法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抵押權人即訴外人黃卓生出具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為證(本院卷第16至18頁),並有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7年4月3日新北店地籍字第1074014998號函附系爭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申請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土地登記簿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至55頁),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938元,除撤回部分之5,797元【計算式:2萬6,938元x(17/17+17+45)=5,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由原告負擔外,其餘2萬1,141元,應由被告洪慧津負擔73%即1萬5,433元,被告楊立負擔27%即5,708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3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後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 1 │新北市○○區○○段土庫小段│登記機關: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122-9地號土地 │登記日期:民國78年8月11日、登記字號:新登字第026005號 ││ │(所有權全部) │權利人:洪慧津 ││ │面積:95平方公尺 │債權額比例:100分之45 ││ │ │債務人:魯瑞澤、魯簡秀霞 ││ │ │設定義務人:魯簡秀霞 ││ │ │擔保債權總金額:1175萬元 ││ │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無記載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 │存續期間:78年7月7日至79年3月31日 │├──┼─────────────┼─────────────────────────────────┤│ 2 │同上 │登記機關: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 │登記日期:民國78年8月16日、登記字號:新登字第027328號 ││ │ │權利人:楊立 ││ │ │債權額比例:100分之17 ││ │ │債務人:魯瑞澤、魯簡秀霞 ││ │ │設定義務人:魯簡秀霞 ││ │ │擔保債權總金額:1175萬元 ││ │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無記載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 │存續期間:78年7月7日至79年3月31日 │└──┴─────────────┴─────────────────────────────────┘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