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瑞麟即黃瑞麟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嘉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顯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4,996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