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張弘毅上列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9日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10309號、第10310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系爭執行事件所扣押者為原告對第三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之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29,04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經核為29,04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原告原繳納裁判費21,790元,有收據在卷可憑,其溢繳之裁判費20,790元,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