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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原 告 松屋食品企業社即楊喬云被 告 王暐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