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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聲 請 人即 參加人 曾令涵上列聲請人聲請於原告松屋食品企業社即楊喬云與被告王暐智間給付加盟金等事件參加訴訟,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蘇家儀與被告吳秀玲間返還價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松屋食品企業社即楊喬云與被告王暐智間給付加盟金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