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原 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原 告 尤慧青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張哲維律師李岳庭律師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洪祜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