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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2號原 告 鄢亞玲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添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8,000元,應繳裁判費149,1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6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存款
裁判日期: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