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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2號原 告 鄢亞玲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添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點(一)關於「應繳裁判費149,104元」、「尚應補繳148,6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裁判費1萬6,642元」、「尚應補繳1萬6,142元」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裁判案由:給付存款
裁判日期: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