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2號原 告 鄢亞玲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添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