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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家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向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