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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訴 人 即被 告 謝文哲被上訴人即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自不得超過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7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2萬7933元,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7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