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訴 人 即被 告 謝文哲被上訴人即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03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本院卷第305頁正反面),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