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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上訴 人 即原 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被上訴人即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3444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薇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