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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長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儀安等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4萬4000元(計算式:附圖A、B、D合計36平方公尺x42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79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