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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8號上 訴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賜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勃任等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某物,被告對之提起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認原告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並在命被告給付之判決內,附以原告就對待給付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之未聲明不服,而原告僅聲明就命其同時履行部分提起上訴者,因該判決命被告為本案給付與命原告同時履行之間,在性質上有不可分割之關係,原告既主張該判決對其不利並屬不當而提起上訴,自係對該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非僅對命其同時履行部分提起上訴而已(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於繼承陳光照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15,500元,被上訴人對之提起同時履行抗辯,本院認上訴人之訴及被上訴人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在命被上訴人給付之判決內,附以上訴人就對待給付同時履行之條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聲明為:1.關於命上訴人塗銷附表土地、建物於100年9月14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命上訴人為對待給付之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於繼承陳光照之遺產範圍內,再連帶給付上訴人自10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雖僅聲明就命其同時履行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提起上訴,然本案給付與同時履行間既有性質上不可分之關係,則上訴人自係對上開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平│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登記日期/ │其他登記事項││ │ │方公尺)│ │ │原因 │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63 │2分之1 │聯邦商業銀│100年9月14│信託財產,信││ │ │ │ │行股份有限│日,信託 │託內容詳信託││ │ │ │ │公司 │ │專簿,依100 ││ │ │ │ │ │ │年9月2日收件││ │ │ │ │ │ │士信字第5850││ │ │ │ │ │ │號辦理,委託││ │ │ │ │ │ │人:陳光照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1 │6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251 │3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30 │3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30 │3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6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73 │3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7 │臺北市○○區○○段4小段40613建│層數2層 │3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 │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三合│一層 │ │ │ │ ││ │街2段412號) │37.42 │ │ │ │ ││ │ │二層 │ │ │ │ ││ │ │53.13 │ │ │ │ ││ │ │騎樓 │ │ │ │ ││ │ │15.71 │ │ │ │ ││ │ │總面積 │ │ │ │ ││ │ │106.26 │ │ │ │ ││ │ │附屬建物│ │ │ │ ││ │ │陽台 │ │ │ │ ││ │ │4.16 │ │ │ │ │├──┼───────────────┼────┼─────┼─────┼─────┼──────┤│8 │臺北市○○區○○段4小段41045建│二層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 │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三合│46.75 │ │ │ │ ││ │街2段410巷4號2樓)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