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美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華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4,10
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