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83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參加人 張震宇被上訴人即原 告 吳榮輝
吳祝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報後核定為新台幣2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