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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86號原 告 曾于凌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被 告 王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