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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穎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曾于凌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1,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裁判日期: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