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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復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重遠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644號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日期: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