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原 告 謝仕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複 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被 告 郭燊貴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被告抗辯系爭委任契約客觀上已無法履行,並提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1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000128號函為證,故本院認有調查上開申請案件及前、後A 案臨時建築申請建造許可案卷釐清之必要,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08 年7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