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98號原 告 晉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清淵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複 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翊華律師賴秉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7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就監造工程師之薪資,原告主張依預算編列每月為新臺幣45,500元,請提出契約之服務費用分析表或計價表。
㈡、被告:
1、就原告主張之附表三分項監造服務費金額,被告既否認之,請提出自行計算之分項服務費附表,並提供計算依據。
2、對原告主張監造組織人員報核逾期共73日遭扣罰1,633,966元,此時僅有「100 年度道路預約式契約維護修繕工程(第三標)」於100年4月1日開工,有無爭執?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