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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LUXURY DYNASTY COMPANY LIMITED

塞席爾商3H INVESTMENT INC.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