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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4號原 告 劉蒨英被 告 張少麒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就原告起訴被告如附表所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由此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自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97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而私權遭受侵害,致生損害之人,始得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俾附帶民事訴訟,得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判決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參照);苟非因刑事訴訟程序之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之人,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或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2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55號、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104年起,不斷於網路上申請眾多假帳號,如張森、孟長軍(君)、張雅君、張晰晰、劉英蒨、劉茜鶯、劉嵌英、劉劍英、宋忠、徐德忠、宋中積、龍在天、余彤恩、鄭博元等帳號,盜取原告照片、個資,在網路社團中四處散佈於附表所示之言論,妨害原告之名譽。經原告提告後,檢察官僅起訴「張森」帳號最輕微之案件,卻對附表部分予以不起訴,使被告逃避法律責任。被告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散佈訊息妨害原告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105年12月6日,以臉書帳號「張森」,在「馬總統加油」臉書社團網站上,張貼「10年遊手好閒,哪裡有好處往哪裡撈,汝請她吃飯聽說吃相很難看,餓死鬼投胎也不是這樣」之貼文內容,原告提出告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第6065、6286、6287、6288、6289、6299、8795、8799、9155、9156、9157、9161、10861、10862號妨害名譽案件對被告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被告罰金3,000元,嗣原告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前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2頁);而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稱被告另自104年起,於臉書網站上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侵害原告名譽等語,然本件刑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有於原告所主張之時間,在臉書網站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亦未認定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行為,亦涉犯妨害名譽犯行,故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原告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故本件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

四、綜合上述,原告對被告就附表部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雖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仍應認其起訴不備要件,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附表┌──┬───┬────┬───┬─────┬────────────────┐│編號│被告 │發表時間│帳號 │發表網站 │留言內容 │├──┼───┼────┼───┼─────┼────────────────┤│1 │張凱雄│105年12 │張森 │臉書「人妻│張貼原告照片、露西佛爾工作室之聯││ │ │月16日 │ │寂寞-輕熟 │絡地址及電話之截圖、「代轉,這位││ │ │ │ │女交友」頁│劉女士....目前沒有正常工作. .如 ││ │ │ │ │面 │果有興趣者,可以寫信給她,或是私││ │ │ │ │ │訊給她”劉蒨英”,相信她會很樂意││ │ │ │ │ │跟各位做朋友的」、「她愛告人,我││ │ │ │ │ │就幫她推銷她的書」 │├──┼───┼────┼───┼─────┼────────────────┤│2 │張凱雄│105年12 │劉英蒨│臉書網站 │張貼半裸女子照片,並張貼留言「想││ │ │月17日 │ │ │看全身無碼 私我 0000000000」 │├──┼───┼────┼───┼─────┼────────────────┤│3 │ │105年5月│孟長軍│臉書網站 │劉賤陰,你們廢物團的廢渣知道我是││ │ │11日 │ │ │誰,快去問他再對我提告,沒有告到││ │ │ │ │ │我的話,我又要再笑你一次了 │├──┼───┼────┼───┼─────┼────────────────┤│4 │ │105年間 │張雅君│臉書網站 │張貼原告照片,並在照片上方標示「││ │ │ │ │ │裂嘴貓真相公開」 │├──┼───┼────┼───┼─────┼────────────────┤│5 │張凱雄│105年8月│張晰晰│馬總統加油│「姓劉的賤婊子」、「破芝麻、臭婊││ │ │24日 │ │臉書社團 │子、劉婊子、婊子」、「之前募款都││ │ │ │ │ │是騙來做為自己的生活費」、「濫用││ │ │ │ │ │募款」 │├──┼───┼────┼───┼─────┼────────────────┤│6 │張凱雄│105年8月│張晰晰│同上 │「長的又老又醜,沒本事~專門提告││ │ │25日 │ │ │賺拉薩錢,欠扁,不要來高雄,一定││ │ │ │ │ │堵死這個王八畜生」、「她只是流鶯││ │ │ │ │ │,站壁的沒人要啦~送給人家幹,人││ │ │ │ │ │家還嫌ㄠ貨」、「長的一臉87樣」、││ │ │ │ │ │「家門不幸」、「件貨老查痴呆女」││ │ │ │ │ │、「她根本就是劣等貨」、「她哪裡││ │ │ │ │ │知道什麼是羞恥,臉皮比萬里長城還││ │ │ │ │ │厚」、「流鶯就是流鶯」、「姓劉的││ │ │ │ │ │是帶頭亂的」、不是垃圾不成堆」、││ │ │ │ │ │「牠不靠這個,妳要牠去洪幹賺錢唷││ │ │ │ │ │~還是讓牠路邊乞討,不會送牠女兒││ │ │ │ │ │去妓女戶吧?好賤的卡洨?」、「出││ │ │ │ │ │名的女騙子」 │├──┼───┼────┼───┼─────┼────────────────┤│7 │ │105年11 │劉茜鶯│同上 │重製並轉貼原告之照片,並留以下留││ │ │月3日 │ │ │言: ││ │ │ │ │ │準備接客,500有找學的有像到, ││ │ │ │ │ │議星爺下次如果要拍片請找欠陰唷老││ │ │ │ │ │娘準備接客去囉 ││ │ │ │ │ │載客三輪車,快喲好心的大爺啊~快││ │ │ │ │ │募款給偶吧! ││ │ │ │ │ │好心的大爺啊~快募款給老娘吧! ││ │ │ │ │ │人客啊~緊來唷~500有找喔吳蹲三 ││ │ │ │ │ │鶯 │├──┼───┼────┼───┼─────┼────────────────┤│8 │ │105年11 │劉嵌英│同上 │轉貼原告照片,並加註「等你泓哥卡││ │ │月20日 │ │ │債」 │├──┼───┼────┼───┼─────┼────────────────┤│9 │ │105年12 │劉劍英│同上 │重製並轉貼原告照片,加註「毒姥姥││ │ │月12日 │ │ │,發浪惹」 │├──┼───┼────┼───┼─────┼────────────────┤│10 │ │106年2月│張凱雄│同上 │「訟棍的特質:…6、習慣性的對網民││ │ │25日 │ │ │嗆告」、「習慣性騙錢嗎?」「還會 ││ │ │ │ │ │自稱神佛或上帝託夢」、「那為何不││ │ │ │ │ │托給牠明牌,這樣牠就不用出來騙錢││ │ │ │ │ │了啊」 │├──┼───┼────┼───┼─────┼────────────────┤│11 │ │107年2月│張森 │同上 │斷章取義原告之臉書貼文,並於臉書││ │ │15日 │ │ │馬總統加油社團發表貼文羞辱嘲笑原││ │ │ │ │ │告。 │├──┼───┼────┼───┼─────┼────────────────┤│12 │ │107年3月│宋忠 │於國民黨社│將原告個人資料洩漏,並張貼原告照││ │ │29日 │ │團 │片羞辱原告「多形不易畢資比」等內││ │ │ │ │ │容。 │├──┼───┼────┼───┼─────┼────────────────┤│13 │ │105年12 │徐德忠│臉書 │「蛇蠍老流賤嬰」、「吳王系日畜汪││ │ │月16日 │ │ │精慰狗雜」 │├──┼───┼────┼───┼─────┼────────────────┤│14 │ │105年至 │宋中積│國民黨社團│重製並張貼原告照片,加註「有意者││ │ │106年間 │ │ │司」。 │├──┼───┼────┼───┼─────┼────────────────┤│15 │ │11月8日 │余彤恩│同上 │重製並張貼原告照片,加註「含撚仔││ │ │ │ │ │」、「她這不是吃相難看是什麼」。│├──┼───┼────┼───┼─────┼────────────────┤│16 │ │106年間 │龍在天│臉書 │重製並張貼原告照片,加註「我美嗎││ │ │ │ │ │?」 │├──┼───┼────┼───┼─────┼────────────────┤│17 │ │107年3月│張森 │臉書 │「突然有一種想把一個訟棍又毫無廉││ │ │27日 │ │ │恥心的蕭查某做成人彘,然後再丟去││ │ │ │ │ │中東國家讓她當乞丐自生自滅的想法││ │ │ │ │ │」 │├──┼───┼────┼───┼─────┼────────────────┤│18 │ │107年3月│宋忠 │臉書 │「我寧願把錢砸在政府,也不會給她││ │ │29日 │ │ │半毛錢」 │├──┼───┼────┼───┼─────┼────────────────┤│19 │ │107年6月│台中 │臉書 │「劉大嬸,…我的帥是公認的,不要││ │ │11日 │sky │ │因為愛不到,就濫用司法來對付我,││ │ │ │ │ │就只為了能讓我多看妳們一眼」 ││ │ │ │ │ │ │├──┼───┼────┼───┼─────┼────────────────┤│20 │張凱雄│105年8月│張晰晰│臉書「馬總│「不入流的女人說:國民黨就只有馬││ │ │25日 │ │統加油」社│吳兩人是清廉派,其餘在她想法都是││ │ │ │ │團 │廢渣嗎?她說挺柱就支持者都是腦殘││ │ │ │ │ │綠龜,她只挺吳是什麼?G8犯癢嗎?││ │ │ │ │ │」、「當個女人可以87成這樣也算是││ │ │ │ │ │不簡單」、「她是詐財神棍」、「我││ │ │ │ │ │覺得如果騙的是自己人,比綠畜更可││ │ │ │ │ │恥」、「台灣真成了詐騙天國了」、││ │ │ │ │ │「往死裡打」、「流鶯喔! ││ │ │ │ │ │流鶯看你躲到哪裡,一定挖出來開扁││ │ │ │ │ │、「去洪淦淦勒」、「喝咖啡喝到吐││ │ │ │ │ │」、「打到變豬頭」 │├──┼───┼────┼───┼─────┼────────────────┤│21 │張凱雄│106年2月│張凱雄│同上 │「從前年告到現在,沒告成任何一個││ │ │5日 │ │ │人,笑死人」、「侵占公款的人還不││ │ │ │ │ │知道自己快gg了,每天只會自嗨,七││ │ │ │ │ │月半鴨子」 │├──┼───┼────┼───┼─────┼────────────────┤│22 │張凱雄│105年9月│張晰晰│臉書「馬總│「如果是未經申請立案的募款,到底││ │ │6日 │ │統加油」社│算不算合法?如果這樣都合法,那我││ │ │ │ │團 │也來搞個募款好了。名目就叫做:反││ │ │ │ │ │修改軍公教年金」、「聽說有人才質││ │ │ │ │ │疑而已就要被告了」 │├──┼───┼────┼───┼─────┼────────────────┤│23 │張凱雄│106年1月│張凱雄│同上 │使用表情圖案將文章頂至社團網頁上││ │ │30日 │ │ │方。 │├──┼───┼────┼───┼─────┼────────────────┤│24 │張凱雄│105年12 │張森 │同上 │施教授,網軍,金主,就這三個重點││ │ │月12日 │ │ │,另外錄音檔的部分,我請教過我的││ │ │ │ │ │律師,只要是有目的性的,也就是權││ │ │ │ │ │力的對價關係,錄音者是為了自保所││ │ │ │ │ │以才會採取錄音的動作,這並沒有觸││ │ │ │ │ │犯所謂的妨害秘密罪,在取得錄音者││ │ │ │ │ │的同意後,我會送給某某報記者爆料││ │ │ │ │ │,到時候PC告的八萬塊也無法成立,││ │ │ │ │ │另外還會觸犯誣告罪,然後你們望穿││ │ │ │ │ │秋水的經費也不可能拿到了。 ││ │ │ │ │ │不要做偽證,不要做偽證包括某位陳││ │ │ │ │ │先生跟某鄭先生親口提到某先生跟某││ │ │ │ │ │教授開口要一個月八萬,話點到為止││ │ │ │ │ │,偽證罪是公訴罪,嚴重性可想而知││ │ │ │ │ │。呵呵,死鴨子嘴硬,七月半鴨子不││ │ │ │ │ │知死活。施教授→陳先生跟某先生→││ │ │ │ │ │金主→紅破磚→金主撤資→部分的人││ │ │ │ │ │餓肚子難熬。 │├──┼───┼────┼───┼─────┼────────────────┤│25 │張凱雄│105年11 │劉茜鶯│ 同上 │重製並轉貼告訴人之照片: ││ │ │月3日 │ │ │嗯,499喲無蹲黨費:499元既然剪了││ │ │ │ │ │黨證,就閉嘴吧! ││ │ │ │ │ │幹恁涼咧 剪了黨證啊,擱機掰一堆││ │ │ │ │ │快去拉客卡緊啦!五十歲的老查某還││ │ │ │ │ │在靠爸媽,丟臉喔~幹恁老涼,吳粉││ │ │ │ │ │靠崩潰就想幫吳敦義黃袍加身嗎?哈││ │ │ │ │ │哈破麻餒 │├──┼───┼────┼───┼─────┼────────────────┤│26 │張凱雄│105年11 │劉茜鶯│ 同上 │轉貼告訴人照片並加註「吳蹲三流鶯││ │ │月4日 │ │ │」、「老娘準備接客去囉」變造告訴││ │ │ │ │ │人照片為「劉茜鶯」之大頭貼照轉貼││ │ │ │ │ │告訴人照片,並留言「反貪腐是假滴││ │ │ │ │ │,反關說是假滴,道德魔人是真滴」│├──┼───┼────┼───┼─────┼────────────────┤│27 │張凱雄│105年9月│張晰晰│ 同上 │流欠陰、臭雞 ││ │ │2日 │ │ │ │└──┴───┴────┴───┴─────┴────────────────┘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