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38號原 告 塞席爾商千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YORKHAN LUKE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被 告 煜大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本案買賣契約所生爭議,並未有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道○段○○○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